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与引绰济辽工程水源地、沿线区域、受水区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公安、农牧、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危害引绰济辽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