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引绰济辽工程受水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用水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转让其用水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