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与兴安盟行政公署、通辽市人民政府及受水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签订供用水协议。
兴安盟行政公署、通辽市人民政府及受水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供用水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水费。
引绰济辽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基本水费按照分配水量计算,在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基本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在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结算时扣缴;计量水费根据实际取水量按月缴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