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引绰济辽工程水源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引绰济辽工程水源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