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引绰济辽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钻探、挖掘等;

(二)侵占、损毁引绰济辽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

(三)建设影响引绰济辽工程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