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引绰济辽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钻探、挖掘等;(二)侵占、损毁引绰济辽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三)建设影响引绰济辽工程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