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引绰济辽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或者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