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自治区支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为持卡人提供下列一卡通应用服务:
(一)使用已加载交通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列入应用事项目录的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景区、体育场馆等场所享受便利服务;
(三)其他列入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的服务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一卡通在铁路、民用航空等领域的应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推动将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的功能等加载到社会保障卡,便利相关人群凭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享受优待、优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