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在供销合作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