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造成供销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