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为农牧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