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制第十七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强与邮政、快递、物流等部门和企业合作,拓展便民服务功能,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农资和农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及快递收发、代理代办等生活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