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有效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行政检查,参照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