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政检查主体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检查事项可以依法部署日常检查,应当主要通过随机抽取行政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领域的突出问题,经评估符合客观需要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本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检查计划应当明确行政检查的主体、企业范围、事项、频次、时限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