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粮食储备情况报告制度。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包括储备品种、数量、成本等信息。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将粮食储备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