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制度。采取信贷金融、保险服务等引导措施,扶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清单式、订单式、全过程托管等多种粮食生产经营模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