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审议意见和跟踪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议题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工作分工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形成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