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五十四条有效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情况、结论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反映。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