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情况、结论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反映。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