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