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质询案提案人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可以撤回质询案,撤回质询案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撤回质询案提案人应当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符合提出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