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