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