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前提交书面报告或者报告征求意见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