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前提交书面报告或者报告征求意见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