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未通过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提出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