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