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审核,依法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已经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发生密级变更或者解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档案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