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