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横放、倒置、加热气瓶,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或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二)故意损坏气瓶信息化标签、阀门或者改变气瓶漆色;(三)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包封和暗埋;(四)将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改装为卧室、浴室和卫生间;(五)在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锅炉房内住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六)盗用燃气;(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