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九条有效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