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