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县级人民政府对当年造林情况应当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