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