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对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