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投资建设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二)投资繁育古茶树种质资源,建立适度规模资源保育基地;

(三)合理开发古茶树资源,多茶类生产,延伸产业链;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五)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