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茶树;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茶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茶树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茶树;

(六)破坏古茶树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

(八)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

(九)擅自对古茶树蟠扎、台刈;

(十)其他损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