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