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