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