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各类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