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