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实施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体育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公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帮助公民获取运动营养、运动心理、运动伤害防护、运动康复等科学健身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