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相关体育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