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对体育事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