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体育项目以及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趣味体育项目、学校特色体育项目,组织、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