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十六条有效教育、体育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心理疾病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