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