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