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