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文、气象、地质特征、环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划定。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