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管理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规范开采、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维系优良水生态环境的要求,保障河势稳定、行洪通畅及堤防、铁路、公路、桥梁、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电缆、水文观测设施以及涉河工程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