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采砂船舶(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书等;
(三)开采方案,包括开采作业方式、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总量,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河道清理、修复方案,以及必要附图等;
(四)规范开采的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