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垃圾收容器、道路清扫设备等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