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相互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